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
业务简介
个人二手房屋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分期支付贷款本息的贷款。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借款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誉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5、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或在本行存有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6、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申请地有固定住址并提供一名中国大陆居民的有效联系方式;
8、贷款所购二手房应满足:座落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能上市交易,地段良好,易于变现的房屋;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房龄=申请贷款年份-房屋竣工年份);
9、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所购房屋抵押率(可贷款金额/抵押物价值)、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房屋土地使用权届满日。
贷款利率
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必备材料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产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2、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贷款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纳税单、公积金缴存凭证、工资账户对帐单、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自有财产证明等;
4、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材料;
5、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
6、房首付款的收据、发票或本行认可的首付款到位证明;
7、所购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共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8、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9、所购房屋为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10、所购房屋已出租的,需提供承租人的相应承诺;
11、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