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
贷款对象
1、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自谋职业的城镇复员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
4、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从事非农性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重庆籍农民工(含返乡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
6、职工在300人以下且吸纳失业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7、招用重庆籍农民工比例达3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
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借款人条件
一般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失业人员(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且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在55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经过再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3、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4、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5、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
“绿色通道”小额贷款条件(信用贷款):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退休人员、大龄下岗职工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2、有贷款行所在区县常住户口,且在贷款行所在区县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含);
3、经过就业培训、有创业能力、诚实守信;
4、办理了个体经营执照和税务登记;
5、有固定经营场地,且在户口所属的街道(乡镇)范围内;
6、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7、经营项目符合市场需求且经过评审组论证通过;
8、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流动资金;
9、签订小额贷款“绿色通道”个人承诺书;
10、经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审查审批同意办理“绿色通道”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且经贷款行审查可免除担保的;
11、借款人属于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创建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范围内,且经贷款行审查可免除担保的(需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到3万元的借款人应满足此条件)。
贷款期限
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到期后若需继续贷款的,可在还清原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重新提出贷款申请,经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贷款行重新办理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仍不得超过一年。
贷款金额
一般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
1、对一般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贷款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借款人,贷款额度可放宽到8万元;
3、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借款人,根据所吸纳失业人员,按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绿色通道”小额贷款额度:
“绿色通道”小额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借款人属于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创建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范围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万元。
贷款利率
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执行。
还款方式
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采用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法。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借款人满足“绿色通道”小额贷款条件或属“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范围的,经贷款行审查后,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贷款可采用如下担保方式:法人或自然人保证担保;房屋、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抵(质)押担保。
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
自然人申请借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现住所证明(可选择户口簿、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相关证件;
4、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销售证明、居委会证明等);
5、所在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材料;
6、贷款使用计划、用途证明或声明;
7、抵(质)押人基本情况、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8、保证人基本情况和资信证明材料等;
9、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的,需由第三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还需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必要文件;
10、贷款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借款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
4、贷款卡复印件;
5、吸纳失业人的有关证明(失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失业保险等);
6、在贷款行开立的结算帐户资料;
7、授权征信查询委托书;
8、所在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材料;
9、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