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贷款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贷款

     

    贷款对象

    党政机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科研机构、学校、新闻媒体、医院、保险、银行、邮政、电信、烟草、天然气、电力等有稳定收入的且本行认可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生活消费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借款人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借款人年龄与有效期间之和的限定: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夫妻双方均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只允许其中一人在本行取得信用贷款;

    4、有重庆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且工作单位在贷款行所属辖区内;

    5、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具备本行认可的信用等级;

    7、信誉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8、在本行和他行无贷款余额(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

    9、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10、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授信有效期间和贷款期限

    授信额度有效期间最长不超过2年(含)。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间。

     

    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合本行利率定价政策执行。

     

    贷款方式

    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

     

    还款方式

    贷款实行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法。

     

    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

    1、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2、重庆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未婚的由申请人提供未婚证明材料或出具《未婚声明》;

    4、最高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

    6、家庭资产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