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贷款对象

    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社员、发起成立合作社的企业。

     

    贷款方式及条件

    包括社员联贷、专业大户承贷、公司承贷和专业合作社承贷四种:

    1、社员联贷,即社员联保贷款。以专业合作社成员为基础成立联保贷款小组,根据每户成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分户核定贷款金额并分户借款。申请社员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 周岁至65 周岁;

    2)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3户,并承诺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退股;

    3)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与专业合作社相关的生产经营;

    4)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业大户承贷,即本专业合作社由一户或几户专业大户发起,并以其为主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的资产及偿债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作为承贷主体。申请专业大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借款全额投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2)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本专业合作社认购的出资额合计不低于总额的10%

    3)品行良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4)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5)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承贷,即以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进行生产经营,其公司的资产及偿还能力高于专业合作社,可由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申请公司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要求;

    2)以专业合作社生产,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等模式经营的,应与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

    4、专业合作社承贷。以实体进行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可直接承贷,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自有资金,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按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具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4)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5)在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6)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7)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贷款期限

    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

    贷款行可以根据本行贷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