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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日期:2020-03-06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现将我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和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在转换范围。
二、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考1年期LPR加点形成,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考5年期以上LPR加点形成。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利率水平及加点数值
1.转换为LPR利率。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可与我行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2.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可与我行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3.转换为LPR利率的,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重定价方式
定价基准转换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三、温馨提示
(一)自2020年3月起,我行将通过多渠道(包括网点、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告知您定价基准转换具体流程,敬请关注。
(二)我行在进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或通过任何方式收取您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工作人员以外的电话或短信,请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造成资金损失。
(三)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赖和支持!如有其他问题,敬请详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389。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