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07
尊敬的客户: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切实发挥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客户,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协商调整,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原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房,或发放时为二套房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个人住房贷款;
3.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有本息拖欠,须归还积欠本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对于属于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范围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20BP;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需转换为LPR定价方式后再申请调整。转换后,依照上述时间段进行调整;
5.调整后的贷款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首批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我行审核通过后将主动按照上述调整规则于2023年11月10日(含当日)前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调整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照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若原贷款发放时为二套房、但满足当前首套房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即“二套转首套”),需同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若贷款已积欠本息,需先结清积欠本息并且贷款五级分类状态为“正常”后才能申请调整。
2.2023年11月10日(不含当日)以后,客户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仍可继续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书面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调整并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照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需联系我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办理。
四、服务渠道
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存量住房贷款客户可联系我行工作人员至我行网点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对符合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客户将按照上述公布的调整方式及时间进行调整。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客户申请的利率调整,我行将逐笔审核并及时告知客户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我行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我行手机银行查询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联系我行相关工作人员处理。
六、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他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不要相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对以上如有任何疑问,您可通过您的手机银行查询您目前的管户客户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我行工作人员或致电我行客服热线0598-5758877、95389进行咨询。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福建沙县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