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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01

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现对我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函证事项

《操作指引》中附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附2《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列示的第1-13项(含附表)内容,以及附3《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列示的内容。

二、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长和路69号

联系电话:61111023

三、受理方式及要求

(一)纸质函证

1.支持邮寄及现场跟函两种方式。采用邮寄方式函证的,应将询证函寄送至函证业务集中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采取现场跟函方式函证的,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同时提供跟函人员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包括但不限于跟函人员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注明有效期限)进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询证函不得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客户经理等人员传递。

2.询证函应使用《操作指引》中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全部内容采用打印方式填写,原则上字号不得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函证数据应明确、具体、规范,所列函证项目及附表的格式不得修改,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函证的,表格内容不得留白。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函证的,应明确填写“银行存款”账号、“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

3.询证函中“贵行”,即“函证收件人”(询证函抬头)应填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4.“编号、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电子邮箱、公司经办人、职务、电话”等要素应完整、准确填写,其中“编号”应填写发函编号,“回函地址”应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在官方网站公示的接受回函地址。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联系电话”应在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公示联系电话的基础上,填写项目经办人员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应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反馈通知事项状态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电子邮箱。

5.一份询证函应只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函证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别提交函证。

6.询证函应明确缴费方式,若被审计单位指定扣费账户的,应填写在我行开立且可进行正常扣款的账户,不得填列资金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外币账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

7.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预留印鉴,如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其中一个账户预留印鉴,若指定扣费账户的,应加盖指定扣费账户的预留印鉴。若被审计单位未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询证函(含回函联)为多页的,还应将被审计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加盖。若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全部账户均已销户且签章发生了变更,应提供被审计单位有效证件材料、印章变更连续性相关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厂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

8.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函证的,第14项“其他”应填写对询证函格式中1—13项内容的补充说明或划线处理。

(二)数字函证

1.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数字函证平台发起的数字函证。

2.被审计单位应签约我行企业网银并开通函证业务功能。

3.会计师事务所发起数字函证后,被审计单位应在10天内通过我行企业网银系统完成授权缴费。

四、回函时限及用章

(一)回函时限

纸质函证:自收到符合受理要求的银行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年审高峰期间(每年1月至3月)回函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

数字函证:自被审计单位授权缴费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

(二)回函用章

我行集中处理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统一加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专用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服务收费

(一)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

适用对象

定价依据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优惠政策

银行询证函

根据第三方有权机构发出的询证函,核实、确认询证内容。

200元/份

对公客户

市场调节价

2022年11月10日

待定

小微企业按照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5折收取;个体工商户免费。减免优惠自2022年1月1日生效。

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为准,自公示日起按调整后的服务价格执行。

(二)收费流程

我行将根据询证函指定的扣费账户扣收服务费用,如询证函未指定扣费账户或无法从扣费账户进行服务费用扣收,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到开户机构办理现金缴费。

六、其他

(一)对于需会计师事务所补充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配合缴费等影响纸质函证处理的情况,我行将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发送电邮至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电子邮箱,说明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我行自问题解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

(二)对于未按照《操作指引》和我行受理要求填写、被审计单位印鉴核验不符、自我行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起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补充相关材料或未按期缴纳费用等情况,我行将在询证函原件上注明退函原因后予以退函,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与我行无关。

(三)我行将根据询证函填写回函地址邮寄回函、退函,回函、退函的邮费均采取到付方式,即由收件人支付邮费。

(四)对于需要询证公示集中受理函证事项之外事项的银行询证函、企业应收应付账款情况的财务资金询证函以及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情况的同业往来询证函,请与我行业务办理机构就拟确认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处理。

(五)函证办理进程查询、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请致电我行函证业务集中受理机构61111023;对回函内容不完整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请向我行业务办理机构反映核实;函证业务咨询及投诉的,请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89或运营管理部工作人员61111376。

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pdf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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