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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0年9月版)

发布日期:2020-09-29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甲方”)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下称 “乙方”),基于乙方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相关事宜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有效的,并保证授权和配合甲方向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甲方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的个人资料。甲方对于乙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甲方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如乙方由甲方其他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或信用卡官方客户端用户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推荐完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本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IP地址、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照片、声纹、面部特征)、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职位、雇佣关系)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位置数据、通信运营商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授权用途包括:审核信用卡申请或对已发放的信用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等信用卡相关业务。

3.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乙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4. 信用卡账户是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乙方可在甲方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

5.甲方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授信额度及种类。甲方对乙方的多个信用卡账户实行归户合并管理,设定授信限额。甲方经乙方同意后可为其核发甲方其他种类的信用卡。

6. 可用额度是信用卡在某一特定时点可使用的额度,若乙方持有甲方多个信用卡账户,则每个信用卡账户的交易均受甲方计算确定的可用额度的限制。单张主卡的可用额度最高为账户授信额度。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微信平台等渠道查询信用卡的可用额度。

7.乙方主卡申请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为乙方指定的人士申请发放附属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申请。乙方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均同意对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若附属卡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乙方主卡申请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

8.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乙方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包含纸质申请表或电子申请表)上签名(乙方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可由乙方主卡持卡人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乙方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使用

1.信用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信用卡,乙方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故授信额度不应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也不应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2.乙方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或根据从其他渠道获悉乙方所持信用卡的任何风险信息来调增、调减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甲方将以电话/短信/邮件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信用卡交易是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乙方所知或经过乙方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当乙方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乙方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乙方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的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5.乙方在使用信用卡时,任何时点的信用卡交易额度均不能超过信用卡该时点的可用额度。

6.信用卡交易仅限用于乙方个人合法日常消费用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股市和证券、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房屋按揭首付、偿还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购买理财、投资套利、其它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其它消费与投资行为。乙方需保留消费相关凭证,有义务提供相关凭证配合银行核查。根据监管规定和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用途及流向进行监督,有权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提供相关消费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发票、消费合同、消费POS单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若乙方无法提供甲方认可的佐证材料或不予配合或经核实后资金用于了非日常消费或其他不合规领域,甲方有权采取降低乙方信用卡额度、冻结或止付信用卡账户、控制转账分期交易、停止用卡、资产保全、要求乙方提前偿还透支金额或分期金额等相关措施,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还款,若乙方拒绝协助或不予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对发卡或换卡超过6个月未激活的卡片,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卡片的激活及使用。

8.乙方使用信用卡账户进行查询、存取、划转、结算等交易时,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甲方账户结算及资金划转管理的相关要求;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9.如乙方申领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可用于脱机消费的IC信用卡,该IC信用卡包括两个账户,一个是主账户,另一个是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向乙方核准的授信额度在主账户级,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余额初始为零。乙方增加卡片电子现金余额简称为“圈存”,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主账户简称为“圈提”。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圈存、圈提交易。

10.甲方提供给乙方信用卡项下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甲方服务热线、营业网点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 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

11.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乙方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等银行卡组织以及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甲方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12.甲方因乙方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乙方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授信额度,应在10天内通过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等甲方认可的渠道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有授信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授信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13.乙方持中国银联标识的信用卡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均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乙方持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标识的信用卡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由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提供外币清算服务。

14.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APP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5.人脸识别信用卡支付交易是基于脸部识别的信用卡刷脸支付功能,由乙方在银联云闪付等甲方指定的APP渠道开通刷脸支付功能后,通过专用终端进行刷脸识别并输入人脸支付口令(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作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可通过甲方银联云闪付APP等甲方指定渠道关闭刷脸支付功能。

●利息、费用及还款

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利息。首年年费于乙方激活信用卡后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此后每年年费均计入当年对应账单的应还款内。

2.除章程、本合约、其他书面文本和具体业务条款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对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IC信用卡从预先与电子现金账户绑定的贷记主账户圈存的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3.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4.预借现金是指乙方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ATM、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的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信用卡交易。单卡每日ATM现金提取交易累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每日柜面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交易以双方约定为准。预借现金原则上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乙方确有需要对预借现金申请分期还款的,需重新通过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评估,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预借现金涉及到其他的相关规定,按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5.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待遇,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违约金(不足10元的,按照10元收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者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甲方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

6.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复利利率与透支利率一致)。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利率若有变化,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7.乙方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及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付存款利息,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

8.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的账户自扣还款的,甲方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还款,差额部分不再另行补扣。

9.各类信用卡账户为独立账户,乙方须对对应的信用卡账户单独还款,任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自动归还其他账户欠款。如使用同一借记卡为不同信用卡账户及其他业务自动还款的,应在借记卡内预存足够金额,确保按乙方指定还款方式足额归还信用卡各账户及甲方其他业务欠款;如借记卡存款不足,各信用卡账户及甲方其他业务扣款顺序按照甲方系统相关规则自行分配,由此导致信用卡及甲方其他业务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10.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偿还的,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或处置甲方保管或持有的乙方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甲方对乙方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甲方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仲裁费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甲方对乙方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其中各项费用包含手续费、违约金、催收费用等,本金的还款顺序为分期摊销本金、预借现金本金和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对账

1.甲方将通过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账单对账服务。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正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正确、完整、真实,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能够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账单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或收到对账单后三十天内(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支付手续费(免除手续费的卡种除外)。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置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2.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IC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IC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可持卡片至甲方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重要安全事项

1.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密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敏感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乙方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如卡片遗失、被窃、信息外泄或被冒用,乙方应立即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到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支付手续费(免除手续费的卡种除外),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1)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2)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3)乙方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IC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4.电子现金余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监管限额和卡片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限额(现为人民币1000元),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不时调整该限额,亦有权在监管限额之下对特定IC信用卡或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另行设定电子现金余额上限。电子现金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取现和转账、不可注销、不可关闭、不可止付。本合约中所述的取现、透支、冻结、挂失、暂时停止信用卡等条款仅适用于IC信用卡主账户交易,不适用于电子现金交易。

5.乙方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到甲方营业网点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到甲方营业网点申请重置交易密码。

●重要提示

1.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乙方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依法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透支金额或分期金额等相关措施,并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乙方使用甲方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乙方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但须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或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信用卡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和保证人开立的甲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储蓄、保证金等账户)中进行查询扣划。

2.甲方向开通短信服务的乙方提供信用卡账户交易及重要信息变更的短信服务,但甲方通过公告形式告知不提供短信服务、或其他相关约定不提供短信服务或因客户自身原因、第三方(包含短信运营商、外包服务商等)及系统原因、外部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短信发送失败或未能成功送达的情况除外。同时,短信服务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甲方不保证短信送达百分之百成功,对此乙方完全知晓短信服务存在的风险,并同意承担因未收到短信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

●其他

1.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它与本合约有关的其它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交易、预防账户被不法分子侵害时,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提供或校验您的手机号码和地理位置,并在申请和销户这段时间内保留相关资料。

3.信用卡逾期甲方将对乙方催收,如无法联系到乙方本人,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的亲属、同事、朋友等联系人转告还款事宜。

4.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催收、诉讼、仲裁、服务等合法目的将乙方申请表上填写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及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单位及住宅住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还款额等)提供给甲方的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外包作业机构等)、代理人、相关资信机构、联名卡合作方,接受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的前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5.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在本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作为通知、仲裁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中的诉讼材料或函件)的送达地址。其中仲裁机构向乙方预留的任一电子送达地址进行的电子送达均视为仲裁资料有效送达,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乙方如需变更仲裁预留送达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仲裁机构,自通知到达时地址发生变更。其他情况下,乙方应在送达地址发生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向该等地址发送通知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视为有效送达。

6.本合约构成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章程修改导致本合约与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章程修改由甲方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等任一方式公布,下同)后实施。甲方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及/或费率标准的,由甲方提前45天(含)以上向客户公布后实施。甲方公布的,在乙方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乙方。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7.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港、澳、台地区除外)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8.乙方与甲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的,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或甲方各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两江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为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9.乙方知悉并认可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乙方确认甲方已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文义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10.本合约经乙方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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